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耀州环责改〔2025〕3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21 09:3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

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21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储煤大棚在建设期间,将生产的原煤堆存在现未建设完成的大棚下。堆放面积约378平方米,易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20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21日对该公司安全部长郝海峰进行调查询问,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3月20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法定代表人张思远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20日由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安全部长郝海峰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3月20日由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安全部长郝海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安全部长郝海峰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20日由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安全部长郝海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安全部长郝海峰(2025年3月20日由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安全部长郝海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3月2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现申请责令你公司:2025年4月1日前将堆放的原煤清理完成,清理过程中做好扬尘管控。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5日


网络编辑:祁欣
信息审核: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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