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耀州环罚〔2025〕3号
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
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21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储煤大棚在建设期间,将生产的原煤堆存在现未建设完成的大棚下。堆放面积约378平方米,易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20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21日对该公司安全部长郝海峰进行调查询问,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3月20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法定代表人张思远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20日由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安全部长郝海峰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3月20日由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安全部长郝海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安全部长郝海峰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20日由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安全部长郝海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安全部长郝海峰(2025年3月20日由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安全部长郝海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3月2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耀州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基准中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处罚幅度3-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5日
网络编辑:祁欣
信息审核: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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