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耀州环罚〔2025〕4号
陕西万合蓝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我局于2025年4月8日、11日分别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装卸拉运物料过程中有扬尘产生,装卸物料过程中采用洒水设施为自制简易的洒水车(叉车插上水箱加水管),拉运道路积尘严重,车辆运输过程中扬尘较大。你公司装卸物料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8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8日、1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4月8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证明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2025年4月8日由陕西万合蓝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严诚、段冬锋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8日由陕西万合蓝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6、段冬锋授权委托书(2025年4月8日由陕西万合蓝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人与该公司之间的关系);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4月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8、产品销售合同(2025年4月8日由铜川海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9、提货拉运车辆安全环保告知书(2025年4月8日由铜川海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上述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耀州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之规定。
经查:你公司在装卸拉运物料过程中未有效控制扬尘排放,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董家河工业园区。参考《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7.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情形分类:密闭不严,或喷淋不及时的,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处罚幅度(单位:万元)1-3。”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至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耀州大队开具电子缴款书: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步寿路56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0日
网络编辑:祁欣
信息审核:党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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