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耀州环责改〔2025〕11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22 11:4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万合蓝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8日、11日分别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装卸拉运物料过程中有扬尘产生,装卸物料过程中采用洒水设施为自制简易的洒水车(叉车插上水箱加水管),拉运道路积尘严重,车辆运输过程中扬尘较大。你公司装卸物料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8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8日、1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4月8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证明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2025年4月8日由陕西万合蓝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严诚、段冬锋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8日由陕西万合蓝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6、段冬锋授权委托书(2025年4月8日由陕西万合蓝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人与该公司之间的关系);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4月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8、产品销售合同(2025年4月8日由铜川海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9、提货拉运车辆安全环保告知书(2025年4月8日由铜川海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上述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之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在装卸、运输过程中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有效防治扬尘。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2日


网络编辑:祁欣
信息审核:党婷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