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耀州环罚〔2025〕5号
铜川源顺利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对你公司承包的加油站2025年4月16日上级交办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承包经营加油站期间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自2024年11月1日起承包经营位于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孝西村210国道东侧的加油站,储油罐卸油台账显示2025年2月16日存储12.1吨92号汽油,三次油气回收装置运行记录显示,2025年2月16日、17日未开启三次油气回收系统,2025年2月18日起正常启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29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9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4月29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证明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2025年4月29日由铜川源顺利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陈辉辉、寇楠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29日由铜川源顺利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6、授权委托书、任职证明(2025年4月29日由铜川源顺利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人与该公司之间的关系);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4月29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8、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2025年4月29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9、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证(2025年4月29日由铜川源顺利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加油站土地使用权所属);
10、加油站租赁合同、解约协议(2025年4月29日由铜川源顺利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铜川孙源加油站租赁时段);
11、场地使用权租赁协议(2025年4月29日由铜川源顺利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租赁加油站场地起始时间);
12、加油站改造装修合同(2025年4月29日由铜川源顺利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2025年3月12日前未投入经营);
13、储油罐卸油记录(2025年4月29日由铜川源顺利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储油时间、数量);
14、三次油气回收装置运行记录(2025年4月29日由铜川源顺利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2025年2月16日、17日未按照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公司、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B耀州环罚告〔2025〕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
参考《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8.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处罚幅度(单位:万元)2-8”。鉴于你公司在2025年2月18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开启油气回收装置,减小对外环境影响,整改态度积极,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至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耀州大队开具电子缴款书: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步寿路56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7日
网络编辑:祁欣
信息审核:党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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