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陕B耀州环连罚〔2025〕1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26 10:3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

我局于2025年4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耀州环责改〔2025〕3号)要求对环境问题进行整改。仍将生产的原煤堆存在尚未建设完成的大棚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4月2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证明违法行为);

4、法定代表人张思远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2日由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安全副矿长郝海峰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4月2日由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安全副矿长郝海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安全副矿长郝海峰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2日由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安全副矿长郝海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安全副矿长郝海峰委托书(2025年4月2日由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安全副矿长郝海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3月2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9、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耀州环责改字〔2025〕3号)(证明环境问题整改完成期限及要求);

10、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耀州环罚〔2025〕3号)(证明原处罚数额)。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对你公司下发了《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陕B耀州环罚告字〔2025〕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有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

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时间为(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4月1日,共7日)。罚款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至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耀州大队开具电子缴款书: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步寿路56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6日


网络编辑:祁欣
信息审核:党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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