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耀州环责改字〔2025〕10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03 10:4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

我局于2025年4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耀州环责改〔2025〕3号)要求对环境问题进行整改。仍将生产的原煤堆存在尚未建设完成的大棚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4月2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证明违法行为);

4、法定代表人张思远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2日由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安全副矿长郝海峰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4月2日由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安全副矿长郝海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安全副矿长郝海峰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2日由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安全副矿长郝海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安全副矿长郝海峰安全副矿长郝海峰委托书(2025年4月2日由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安全副矿长郝海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3月2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9、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耀州环责改字〔2025〕3号)(证明环境问题整改完成期限及要求)。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复查时排污者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排污者再次进行复查。”之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2025年6月10日前将原煤清理干净,做好清理期间防扬尘措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日


网络编辑:祁欣
信息审核:党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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