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25 17:0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铜川市耀州区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323


铜川市耀州区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耀州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耀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运用综合监管手段,将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重大隐患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通过多种信息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和惩戒的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主要适用于铜川市耀州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重伤事故;

(三)屡次(一年三次以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

(七)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

第六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列入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条件的不良行为进行核实、取证。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区安委办,经区安委办讨论报区政府审定,“黑名单”期限为一年。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区安委办通过多种平台对外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批,如遇特殊情况或出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经区安委办会议决定,可适当追加“黑名单”公布批次。

(五)信息删除。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提出书面申请;由相关单位检查合格后,且在“黑名单”期间对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并且未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报区安委办;经区安委办会议讨论报区政府审定,将其从“黑名单”中移除,并将移除情况予以公布,不合格的继续延长。

第七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所在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采取整改措施,并每季度向所在镇(街道)或相关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所在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区安委办将不定期开展暗查暗访。

(二)区安委办应及时把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三)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在当年评选等各类先进和荣誉称号时,安全生产审核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八条 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网络编辑:区应急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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