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来源:区农业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19 18:3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该项已经在2010年前下放到县级办理)


网络编辑:区农业局
信息审核:延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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