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来源:区农业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05 18:3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网络编辑:区农业局
信息审核:延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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