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来源:区农业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07 18:2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网络编辑:区农业局
信息审核:区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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