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来源:区农业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07 18:2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网络编辑:区农业局
信息审核:区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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