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除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外)

来源:区农业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07 18:3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编辑:区农业局
信息审核:区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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