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保障职工基本生活
2017年9月,市医保中心根据《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铜人社发〔2017〕182号)文件精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调整范围人员进行了待遇调整。
本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2016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本次待遇调整标准和原则为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28元、215元、202元、190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930元的,增加到2930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7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52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383元的,增加到238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生活护理费根据各统筹地区以2016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符合本次待遇调整市本级单位有48家,符合标准的人员共273人,其中调整伤残津贴155人,生活护理费30人,供养亲属抚恤金97人。调整后每月工伤待遇支出增加35604.1元;符合本次待遇调整各区县单位有8家,其中印台区单位有3家,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4人,调整后每月工伤待遇支出增加120元;耀州区单位有5家,其中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7人,调整伤残津贴3人,调整护理费2人,调整后每月工伤待遇支出增加984.1元。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现享受待遇调整人员从2017年1月至9月补齐差额,市本级共补320436.9元;印台区共补1080元;耀州区共补8856.9元。
网络编辑:李元仓
信息审核:李元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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