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TCSYZQ-2025-003181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机构:
- 区政府办
- 发文文号:
- 铜耀政办发〔2025〕10号
- 发文日期:
- 2025年11月05日
- 发布日期:
- 2025-11-05 09:3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耀州区人民政府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铜川市耀州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5日
铜川市耀州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包括资本、资源,下同)收益收缴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陕财办资〔2018〕151号)、《铜川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铜财采资〔2023〕158号)、《铜川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铜财采资〔2023〕15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区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区级国有独资企业、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参股企业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具体包括:
(一)应缴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参股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的利润。
(二)股息红利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国有资产(股权)所获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全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法定处置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特许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
(六)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 区级国有资产收益属区级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额上缴区级国库。
第五条 区财政局履行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管理和指导职责,组织做好区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区属国有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由区国资中心负责组织收缴,企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协同配合催缴工作;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收益由产权主体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上缴。
第六条 国有资产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缴利润,根据经依法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
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参股企业拥有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根据经依法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国有独资企业、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参股企业应缴利润的上缴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三类执行:第一类商业竞争类企业30%;第二类商业功能类企业20%;第三类公益类企业10%。
(二)股息红利收入,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国有股获得的股息红利全额核定。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确定的实际分配国有股股息红利低于计算核定金额的,则按实际分配的国有股股息红利核定。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根据产权/股权主体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计算的国有资产转让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核定。
(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主体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国有资产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核定。
(五)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根据国有资产及特许经营权出租出借协议、国有资产处置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取得的收入全额核定。
(六)其他国有资产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
第七条 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缴纳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缴利润:国有独资企业、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参股企业在年度终了6个月内,按照会计年度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一次性申报缴纳,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审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资料。
(二)股息红利收入: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缴纳,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利润分配方案)。
(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股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缴纳单位据实全额申报缴纳,并附送产权/股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全额申报缴纳,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在收益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处置主体单位全额申报缴纳,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六)其他国有资产收益:在收益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收益单位全额申报缴纳,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参股企业应缴利润的上缴比例可结合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情况适时调整,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参股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缴或抵减应缴利润。
第十条 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要求减免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单位及企业先提出申请上报区财政局及区级有关部门初审,区财政局汇总后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批准减免的收益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收益申报核定后,区财政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企业及单位按规定办理缴库手续,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和区级有关部门对国有资产收益申报、审核、上缴进行监督,各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级有关部门要将国有资产收益上缴情况纳入考核范围,作为对企业及单位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年度考核、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四条 滞留、欠缴或拒缴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区财政局与区级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企业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隐瞒、挪用、拖欠、不交或少交以及违规审核国有资产收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程序移送纪委及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中央、省、市对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申报表

网络编辑:陈欣
信息审核: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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