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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9-04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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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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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耀州区人民政府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关于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精神,确保我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时效性,根据省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区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在全区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铜耀政办函[2013]14号),决定从今年5月份开始对2010年12月底以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执行的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行政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本次清理工作在区政府的部署下,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清理工作分为自查、复查和公布清理结果三个阶段。在清理过程中,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2010年12月底以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多次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现已初步完成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经审核,区政府决定,对《铜川市耀州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监督管理办法》、《铜川市耀州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铜川市耀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铜川市耀州区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等9件规范性文件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修改完善后重新下发执行。
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以上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至发文之日起,全部予以作废,其它未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以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政策和执法依据。需要修改重新下发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依据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审批程序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备案。对于部分政策依据还未出台或不明确的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要积极和上级部门衔接,及时修改完善。
附件:1、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需修改另行发文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铜川市耀州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监督管理办法》(铜耀政办发[2006]51号区民政局组织起草);
2、《铜川市耀州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铜耀政办发[2007]35号原区人劳局组织起草);
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预警机制暂行规定》(铜耀政办发[2007]95号区环保局组织起草);
4、《铜川市耀州区城市大病医疗实施细则》(铜耀政办发[2008]48号区民政局组织起草)。
附件2:
需修改另行发文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1、《铜川市耀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铜耀政办发[2005]11号区审计局组织起草);
2、《铜川市耀州区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实施细则》(铜耀政发[2005]17号区水务局组织起草);
3、《铜川市耀州区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铜耀政办发[2006]70号区卫生局组织起草);
4、《铜川市耀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铜耀政办发[2007]48号原区计划局组织起草);
5、《铜川市耀州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铜耀政办发[2008]21号原区人劳局组织起草);
6、《铜川市耀州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铜耀政办发[2008]50号区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
7、《铜川市耀州区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评定规则》(铜耀政办发[2008]69号区安监局组织起草);
8、《铜川市耀州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铜耀政办发[2008]70号区安监局组织起草);
9、《铜川市耀州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实施细则》(铜耀政办发[2008]81号区民政局组织起草)。
网络编辑:adm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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