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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文号:
- 铜耀政办发〔2013〕58号
- 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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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3-09-25 10:0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信访局)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规范性文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规范性文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耀州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2日
铜川市耀州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发文质量,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耀州区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监督及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预案”、“通知”等。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实施细则”。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其它规范性文件标题应当冠以制定单位名称。
规范性文件不得称“条例”,不得以命令(令)的形式发布。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自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规定的事项。
法律、法规或规章已设立了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法定的处罚种类、范围、幅度以内规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或规章未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处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的总称。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一)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为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转发上级文件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事项制定的文件。
(二)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公布应当遵守合法、公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七条 下列行政机关、组织可以依职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
(二)乡镇人民政府;
(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八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行政机构;
(二)议事协调机构;
(三)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四)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九条 区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拟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规范性文件制作说明书及相关依据。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制作说明书及有关文件后,进行立项审查。立项审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是否具有必要性、可行性;
二、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政策依据;
三、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与现行管理体制相一致。
第十一条 经审查,确需制定、且可行的,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后,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规范性文件,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下达规范性文件制定意见书,通知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起草小组负责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接到起草通知后,应组成强有力的工作队伍,负责做好起草工作,并填写《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登记表》,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要注意调查研究,搜集资料,防止闭门造车,脱离实际。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定,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意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做出与别的规定不相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如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将被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用条文表示,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不分章,不设总则、附则等,要求脉络清晰,层次分明。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完毕后,起草单位应将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书和有关文件复印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就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规范性文件草案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
2、规范性文件草案是否符合耀州区实际,是否可行,是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3、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规范性文件草案是否与其它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5、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的同时,应将草案文本转给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各承办单位应按转办要求,认真、全面提出修改意见,并按规定时限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论证。在审查及收集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如确属必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召集有关部门举行规范性文件论证会,就规范性文件草拟的必要性、合法性、规范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通盘论证。论证会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主持,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参加。论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起草单位汇报起草情况,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2、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
3、参加会议单位发表意见;
4、提出修订意见。
(三)报审。起草单位或小组依据论证确定的修订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全面修订。修订完毕后,将修订稿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审核合格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由起草单位负责汇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一条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订,并拟文送区政府领导签发。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的,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在规范性文件正式下发后,起草单位要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4份、电子文本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报送备案的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起草说明、电子文本、讨论稿及正式文本。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区人大备案。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下发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报备,报送备案的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起草说明和电子文本。
第二十六条 凡未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论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区政府常务会议不予列入讨论议题。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制定部门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由原起草部门负责。
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起草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重新报送审查。
网络编辑:admins
信息审核:延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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