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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8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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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耀州区人民政府
中共铜川市耀州区委办公室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耀州支行“农村房屋 所有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铜川市耀州区委办公室文件
铜耀办发〔20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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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铜川市耀州区委办公室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耀州支行“农村房屋
所有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区级各人民团体: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耀州支行“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铜川市耀州区委办公室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耀州支行
“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满足广大农户及农村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信贷资金需求,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农村房屋所有权以流转方式获取抵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政策法规精神,结合耀州区及贷款行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以下简称抵押贷款)是指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在自愿抵押的情况下,将农村房屋所有权作为银行贷款的抵押物。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双方合约处理该农村房屋所有权,作为偿还银行的贷款。
第三条 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房屋管理部门为全区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的登记、评估、鉴证主管部门。
第五条 贷款对象。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发放对象为耀州区域内农户。借款人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合法的经济来源,现金流较为充足,第一还款来源可靠,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需满足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
(五)借款人申请抵押贷款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的《农村房屋所有权证》;
2、借款人同意以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的书面证明;
3、以共有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由于农村房屋所有权具有家庭所有的特点,必要时在使用该房屋抵押时,在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基础上,也要取得借款人父母的书面同意);
4、农村房屋所有权关系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六)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用途。用于规模种植业和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农家乐经营等涉农资金需求。
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已列入贷款行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和行业;
(二)资本市场投资;
(三)国家或贷款行规定的其他禁止性用途。
第七条 下列农村房屋所有权不得作为抵押物:
(一)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农村房屋所有权;
(二)未经依法办理确权、登记的农村房屋所有权;
(三)政府即将拆迁范围内的农村房屋所有权;
(四)未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
(五)依法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八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贷款行相关贷款利率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实际经营需求和综合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可选择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按月付息分期还本法;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按季付息分期还本法、按季付息一次性还本法。
第十一条 贷款抵押率。贷款抵押率不超过确认价值的50%。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项目的现金流等情况,结合抵押物的状况等综合确定,但最高不超过确认价值的50%。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抵押贷款,应向贷款行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借款人、抵押人基本资料;
(二)生产经营资料;
(三)借款用途资料;
(四)抵押物状况及《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抵押物共有人(如与父母同住,父母也视为共有人)同意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的书面证明;
(六)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贷款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对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主要调查内容为:借款人基本情况,资产负债和项目经营情况,贷款用途真实性,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可靠,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等。
第十五条 抵押物价值确认。现场查看抵押物,审慎确认抵押物价值。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价值的确认应综合考虑土地所在区域农村房屋建设成本、出租价格等因素,由房屋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六条 贷款审查。贷款行审查部门应重点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贷款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现金流状况,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分;
(二)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等;
(三)抵押物价值和变现能力等;
(四)借款人经营项目是否可行及其盈利能力等;
(五)判定贷款调查人对借款人提出的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意见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有权审批人应根据调查、审查意见,按照授权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明确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风险控制措施等审批意见。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贷款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面签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附属文件。
第十九条 抵押登记。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时,当事人必须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由房屋管理部门为贷款行出具他项权利证书。借款人应向房屋管理部门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人、抵押人基本资料;
(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农村房屋所有权证》;
(五)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
(六)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抵押价值评估原则。抵押物由房屋管理部门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书,贷款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 鉴证。对于农村房屋所有权过程中的登记、评估、抵押等必须由房屋管理部门备案鉴证。
第二十二条 纠纷仲裁。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应严格按照双方平等协商、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鉴证的规定办事,禁止违规操作,提供虚假合同等欺诈行为。借款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可走司法途径依法解决。
第二十三条 贷款支付管理。抵押贷款支付管理按贷款行支付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贷款偿还。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还款方法和还款日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
第二十六条 贷后检查。贷款行应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和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贷后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填写贷后检查表。
如发现借款人有明显违约或还款能力减弱等情况,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贷后检查,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措施。
第二十七条 加强抵押物监管,对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要及时追加其他担保,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风险分类。贷款行应加强风险分类的日常管理,注意收集、整理资料,准确分类。
第二十九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
第三十条 贷后管理。抵押贷款贷后管理工作遵循贷款行相关贷后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无法正常偿还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的农村房屋所有权进行处置所得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法律仲裁,直至收回贷款。
第三十二条 贷款风险防范。贷款行信贷人员必须切实搞好贷前调查、跟踪管理,对于预见性风险落实防范措施;对部门权限无法克服的风险,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解决,落实具体措施,确保贷款按期收回;对因经办信贷人员主观原因造成风险损失,按贷款行有关规定予以责任界定并实行追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2013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30日),自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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