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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4-17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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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耀州区人民政府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admins 发布时间:2014-04-17 10:5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耀政办发〔2014〕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耀州区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川市耀州区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流动人口儿童(以下简称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管理,提高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质量,保护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实行现居住地管理。卫生部门要根据常住儿童及流动儿童分布情况,合理设置接种单位,规定免疫规划工作范围,落实免疫规划工作任务。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的领导,把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纳入当地常规免疫规划工作计划。卫生、财政、公安、工商、教体、宣传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免疫规划工作。
    (一)卫生部门要加强流动儿童的免疫规划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免疫规划督导检查、效果评价。
    (二)财政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在办理流动儿童暂住证时,应告知流动儿童监护人到现居住地接种单位办理有关预防接种证件。
    (四)工商部门要协助接种单位动员市场中流动儿童及时进行免疫接种。
 (五)教体部门在儿童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接种证,填写有关免疫接种册。对漏种者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到接种单位补种。
    (六)宣传部门要开展公益性免疫规划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病意识。
  第四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制度。流动儿童监护人应当在儿童出生30日以内或暂住定居10日内到暂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开具居住证明,并持儿童《出生证明》及儿童父母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铜川市儿童免疫规划接种册》和《铜川市儿童免疫规划接种证》,接种单位应按照免疫规划程序对儿童实施免费接种,认真填写《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资料。托幼机构、小学在办理流动儿童入托、入学手续时,应要求家长到辖区内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门诊开具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发现有儿童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程序完成接种,应根据查验通知单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门诊为孩子补种。
  第五条  建立和健全流动儿童摸底登记和接种报告制度。各接种单位每月要从辖区公安、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妇联、村(居)委员会等渠道收集流动儿童信息,每月摸底登记辖区流动儿童,查漏补种,并将接种情况用专用报表报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要做好流动儿童的接种卡、册填写工作,随时掌握变动情况。
  第六条  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流动儿童迁入时,卫生、教体等部门应督促其监护人到原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原免疫接种卡、证有效,但要在现居住地建立流动儿童接种卡,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免疫规划接种任务;对无接种证的儿童,按未接种管理。流动儿童监护人应及时为孩子办理预防接种证、卡,按免疫程序要求按时进行免疫接种,从迁入现居住地时间算起,一年内完成基础免疫。流动儿童迁出时,接种单位应及时出具免疫接种有关证明资料。
     第七条  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卡、证、册等资料管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接种单位应对迁入、迁出儿童免疫规划卡、证、册等实行分类管理存档。
     第八条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接种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对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技术指导,及时收集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信息。
  第九条  村(居)委会要积极协助接种单位做好免疫规划工作。向群众宣传免疫规划知识,随时收集辖区内流动儿童迁入情况,督促流动儿童到卫生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区县,但在我区居住三个月以上,年龄在7周岁以下儿童;接种单位是指经过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监护人是指儿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对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或组织。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即2014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4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卫生局。
区委办、纪委办、人武部,区人大办、政协办。
      区法院、检察院,区委有关工作部门。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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