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XGK/201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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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发文机构:
- 无
- 发文文号:
- 铜耀政办发[2015]20号
- 发文日期:
- 无
- 发布日期:
- 2015-05-04 15:33
- 公文时效:
- 废止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综合治税工作,更好地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协税护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综合治税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区政府《关于推进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铜耀政发[2012]13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评价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实绩。
(二)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各有关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正公开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三)奖励和激励的原则。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考核对象
主要考核有税收协作配合任务的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它单位。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综合治税工作的开展情况;涉税信息的报送情况;税收审验前置职责履行情况;涉税信息应用结果情况;税收代征代扣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税收工作协作协调情况等。具体考核项目、要求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四、考核程序
(一)对综合治税的考核实行百分制,由区综合治税办公室组织实施。根据考核内容与标准,分别于半年、年终组织考核,并把每次考核得分年终加权平均后,得出每个单位全年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得分。
(二)根据年度综合治税工作考核结果,拟定奖惩意见,报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综合治税工作评先选优的标准依据。
(三)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审定的考核结果,报区考核办,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五、奖惩措施
(一)综合治税工作和委托代征税款工作单独考核,分别奖励,分值实行百分制。对经考核得分较高的给予表彰,对分值靠后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考核得分位于前列、工作突出的各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和信息员予以表彰奖励。
(三)对有如下情形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1、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未落实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专门负责的;
2、不按规定及时向区综合治税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提供和传递户源管理、投资计划、应税项目、资格认定、产权和使用权变更、车辆管理等有关涉税信息、资料,或所提供涉税信息内容严重失实、时间滞后,导致控管不力、税款流失的;
3、不及时签订代征税款协议,发放委托代征证件的;
4、未按规定代征税款,造成税款严重流失的;
5、未按规定履行税收审验前置工作,导致税收流失的;
6、在领取、使用、保管和结报税收票证中违反规定,造成税收票证丢失和损失的, 除予以通报批评外,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即2015年5月4日至2017年5月3日止。
附件:
1、铜川市耀州区各乡镇、街道办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内容及标准
2、铜川市耀州区区级相关部门单位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内容及标准
3、铜川市耀州区税收委托代征工作考核内容及标准
4、铜川市耀州区综合治税涉税信息考核项目及时限
5、铜川市耀州区综合治税税收审验前置涉及部门考核项目
6、铜川市耀州区综合治税涉及及时协作部门考核项目
网络编辑:文大鹏
信息审核:延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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