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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XGK-2019-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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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文号:
  • 铜耀政办发〔2019〕1号
  • 发文日期:
  • 2019年01月08日
  • 发布日期:
  • 2019-01-09 17:4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信访局)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1-09 17:4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耀州区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8

 

(此件公开发布)



 

铜川市耀州区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小型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及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防汛、灌溉、抗旱等综合效能,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适应我区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法规,参照相关地市区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区近两年来的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范围及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淤地坝、灌排泵站机井、渠道、闸、蓄水窖池、节水管网等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及维护。

第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按照以下标准划定管理范围:

1. 水库管理范围: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50米(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于200,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工程保护范围外延,主要建筑物不少于200米;

2. 淤地坝管理范围:坝体以及放水、泄洪等设施及其边线以外50米至100米内;

3.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涉及堤身、交叉建筑物,附上工程设施、护岸工程等,其中,护堤地宽度5-30米,堤防保护范围50-100米;

4. 其他设施:灌排泵站、机井、蓄水池等重要建筑物以边线外23米为管理范围;填方渠道以坡脚、挖方渠道以渠顶外14米为管理范围;涵、闸等配套建筑物以边线外36米为管理范围。

第四条  各镇办、灌区管理站、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服务中心、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等用水管理单位或组织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运行管护制度,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工作,并应积极开展对管护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度,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为。各镇办、灌区管理站、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服务中心、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等用水管理单位应各司其职、明确责任权限;并应积极配合区水务局做好水政执法工作,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六条  工程设施管理应遵循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按照区级统一管理和镇办分级管理相结合,灌区管理站、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服务中心和村民委员会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一)对于实行土地流转的,其范围内已有的水利工程设施由经营者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接受区水务局的监督检查,并报上级水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村集体投资投劳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村集体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三)村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企业、合作社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四)主要灌区工程设施由管理站及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服务中心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其它小型灌区及末级配套工程设施可由受益农户、村民小组、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等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对于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灌溉排水功能基本丧失或者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水务局备案。

对于设施老旧失修暂无法使用确需要解决的,应由用水管理单位编制好计划方案(报告),上报所辖镇政府或街道办确认后,以正式文件报区水务局审核;争取项目资金或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并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项目进行修复完善。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禁止损坏水库、淤地坝、灌排泵站、机井、涵闸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输电电缆、观测计量、输水管道等水利设施。

(二)禁止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挖坑、埋葬、放牧、垦种。

(三)禁止侵占农业灌溉水源并禁止向水源保护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剧毒废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它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四)禁止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它建筑物。

(五)禁止违法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国家、集体等形式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

第九条  对于在设施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占用小型水利工程设备设施行为的,由区水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对于未及时改正,且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章  节水推广及水价

第十条  应积极倡导节约用水,合理用水,强化落实水资源管理措施,大力推广低压管道输水、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技术的应用,严格执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第十一条  规范水价定价形式,强化管理。按照中、省、市文件要求,积极推进水价改革试点工作。同时,水价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和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核定;国有小型水利工程用水应纳入区级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核定终端水价,并进行公示;其它途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其用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以最高限价控制管理,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使用中央、省级专项或补助资金中发现的问题,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上报区政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区级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现状,对于各镇办、灌区管理站、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服务中心、村委会、企业、组织等形式管理的,要落实好水质监测及建立设施管理台账。

区水务局负责全区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对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并落实年度考核工作。各镇办、灌区管理站及区水利工程小型水利设施维修养

  护服务中心由区水务局负责考核;各镇办负责其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日常维护检查、协调工作及对运行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优依据。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即从201918日至202417日止。



网络编辑:延锴
信息审核:延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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