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XGK-2020-00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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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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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发文文号:
- 铜耀政办发〔2020〕12号
- 发文日期:
- 2020年06月30日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17:0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铜耀规〔2020〕001-区政府办0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机构:
《铜川市耀州区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川市耀州区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规范区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参考《铜川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及省市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有关部门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区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级部门(机构)。
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按照中、省、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薪酬策略,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效率情况及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严格履行备案制和核准制程序,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和完善要素分配体制机制,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质量效益导向。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区国资监管机构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实现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四)坚持统筹协调推进。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工资总额管理,统筹好改革与发展的关系,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协调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使企业职工能更好分享企业发展成果和改革红利,有效调节分配不合理,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
第六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法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对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工作进行指导;强化对企业工资总额及其它重大收入分配事项的监督管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公司治理等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
第七条 根据区属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商业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其中商业类企业分为商业竞争类企业和商业功能类企业。
第八条 分类确定联动指标。商业竞争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劳动生产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等指标综合挂钩。
商业功能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劳动生产率、人事费用率、成本控制率及特定任务完成率等指标综合挂钩。
公益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利润总额、服务产品产量(质量)、营业收入、劳动生产率、任务完成率、成本控制率及其他业绩考核指标综合挂钩。
停产的企业工资总额主要与收入总额、总费用控制率、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指标挂钩。
第九条 严格执行备案制和核准制。商业竞争类企业中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区国资监管机构认定后,其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
商业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核准制管理。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工资分配管理规范等具备条件的企业,经区国资监管机构同意后,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实行备案制管理。
区属国有企业中处于停产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核准制管理。
第十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按照有关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和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报经区国资监管机构同意后,依照办法科学编制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经报区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经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或者核准后,由企业根据经营情况,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企业负责组织开展所属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工作的编制、审核、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同时,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子企业工资总额及其它重大收入分配事项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合理确定企业工作预算周期。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区国资监管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四条 企业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或采用前3年工资总额平均数为基础,根据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依据联动综合指标,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分类确定决定机制,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五条 经济效益增长的商业竞争类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上年区域内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第十六条 经济效益增长的公益类和商业功能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且标。
第十七条 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除受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应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区域内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0%以下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或不下降。
第十八条 商业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可探索将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两部分,区国资监管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比重,比重原则上三年内保持不变。
(一)保障性工资总额的增长主要参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企业所承担的特殊任务或者公益性业务完成情况,结合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对标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挂钩指标增长幅度。
(二)效益性工资总额的增长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确定。
第十九条 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企业,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第二十条 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权重。商业竞争类中的正常生产经营企业,选择2个指标,效益指标为主要指标占60%权重,效率指标为辅助指标占40%权重;停产企业,选择3个指标,效益指标为主要指标占40%权重,总费用控制率占30%权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指标占30%权重。商业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选择3个指标,效益指标为主要指标占50%权重,效率指标和其他指标为辅助指标各占25%权重;其中,无效益指标的企业,选择成本控制率、任务完成率、劳动生产率或服务产品产量(质量)等3个指标,权重分别占40%、30%、30%。
第二十一条 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按照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程序,经区国资监管机构认定后,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企业负责人工资经区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实行年薪制的,自批准之日起,年薪纳入企业工资总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效益联动调控线,根据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效益联动机制,结合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的本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区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第二十三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按照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现状和企业实际情况,适度调控企业工资总额增幅。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完善企业本部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企业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当年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第四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中、省、市收入分配政策和本办法规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做好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由一级法人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或者核准。
第二十六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备案或者核准,在接到上报文件30日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或者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若需进行调整的,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当于每年10月中旬前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复核或者重新备案。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国资监管机构提交上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涵盖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总体执行情况、上年度企业职工薪酬水平情况,并填报相应报表。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中省市及本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并且出具清算评价意见。
第五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中、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产业特点、企业组织管理情况和市场化程度等因素,健全和完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促进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挂钩,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体系,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合理确定高技能人才、技术工人等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确保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保留人才,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第三十二条 企业职工工资原则上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补贴三部分构成。企业要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比例,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所占比例原则上应大于基本工资所占比例。加强工资与效益的同向联动,企业效益下降或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时,职工绩效工资应当相应下降。
第三十三条 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按照中、省、市有关政策,统筹处理好劳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关系,对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实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三十五条 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列支。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出现亏损的,原则上应当取消、缩减福利性项目或降低水平。企业要将所属子企业薪酬福利管理纳入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人工成本监测预警,建立全口径企业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六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以及其他收入分配重大事项、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加强工资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三十八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联合区人社、审计部门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将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核算和编报工资总额,加强工资发放管理,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和违规列支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和违规列支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区国资监管机构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扣减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相应超发额(违规列支额)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超发额(违规列支额)10%以内的,扣罚绩效工资10%;超发额(违规列支额)10%(含)以上的,扣罚超发额(违规列支额)相应比例的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经区国资监管机构同意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出现违反中、省、市关于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区国资监管机构将责成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除按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外,将其工资总额由备案制管理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纪检监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定期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企业,区国资监管机构将对企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和民主程序。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企业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三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区属企业主管部门、区属各企业应每年9月底前将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通过官网或相应渠道向职工披露,接受职工、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区级部门所属企业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现行区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网络编辑:文大鹏
信息审核:文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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