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XGK-2017-001027
- 主题分类:
- 无
- 发文机构:
- 无
- 发文文号:
- 铜耀政发〔2017〕18号
- 发文日期:
- 2017年04月25日
- 发布日期:
- 2017-04-28 11:0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耀州区人民政府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法治型、责任型和廉洁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区政府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并向区长负责。
第六条 区长代表区政府行使决策权。副区长协助区长决策。区政府重大决策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审议。
第七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
第八条 常务副区长负责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受区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
第九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区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区长提出建议。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内、外事活动。
第十条 区长出访或因公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十一条 区政府领导之间建立AB角工作制度,一方外出或休假期间的公务接待、参加省、市、区的会议,由另一方暂代,但不承担其分管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对区政府负责。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服务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十三条 区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四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区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发布文件。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全区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委及其常委会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定。
第十六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各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重大决策事项和结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都要公开,以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定期邀请人大代表议政,按规定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例会;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区政协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区政协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政治协商作用,不定期通报全区经济形势和政府工作情况,及时办理政协提案,定期邀请区政协委员议政。
第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在每月信访接待日按照安排接待来访群众,协调解决群众诉求等信访问题。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亲自接访约访群众,组织机关干部下访,协调解决好重要信访问题。要认真办理“区长信箱”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向信访人回复办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确保依法、公正、高效行使权力。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会 议 制 度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项问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区政府有关直属事业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中省市属驻耀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民代表列席会议,参会人数原则不超过120人。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安排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公安耀州分局、区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督查室为常任列席单位。根据需要,安排与议题关系密切的部门、单位和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可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区人武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代表和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参会人数原则不超过80人。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区委的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市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
(四)讨论通过由区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区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区长参加,办公室主任、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安排有关镇镇长或街道办主任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意见及执行情况;
(二)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三)以务虚会的形式,分析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探讨全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交流汇报各自所分管的工作情况;
(四)讨论其它需要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副区长受区长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二十七条 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需要重新议定的,应按照不少于原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范围重新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拟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收集、初审,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明确意见,报区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与会人员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各部门汇报的议题,内容要详实,文字要简练,意见要明确,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汇报。除汇报单位可带1名随员外,其他列席单位一律不带随员。各部门汇报的议题材料于会前1天送至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分送参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认真阅研,与会人员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会后上会材料交回区政府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九条 拟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部门之间有分歧的,应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协调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凡涉及几个部门又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列入议题;凡分管副区长没有明确意见的,不列入议题。经协调意见一致的议题,由提交单位按程序填写《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批表》。区政府法制办初审,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
第三十条 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轻重缓急予以安排,未按程序办结和未按时限报送材料的议题,区政府分管领导和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到会的议题,除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或紧急事项外,原则上暂缓上会。
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请示报告市政府和区委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紧急事项按区政府领导要求的时限办理,因故不能办结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区政府督查室将对各单位、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
第三十一条 参加区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和区长办公会的区政府领导,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向区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区长请假;区政府各部门必须是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书面说明原因并向区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区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列席。实行会前报到和参会情况通报制度。参会人员在会议进行期间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擅自出入会场,确保会议效果。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区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由主持会议的副区长审阅并经区长审签后印发。讨论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区长审定。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减少会议人员,减少领导陪会,一个会议一般安排一位领导同志作主题讲话。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或全区性专业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得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确需出席的,须报区政府同意。
公 文 审 批
第三十四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规范后重新报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在直送文件上批示。报送公文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副区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部门之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区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区长审定。
第三十五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领导核批,区长审批,并根据需要由其他区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属于区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区政府办公室原则不予收文,由主管部门办理。
第三十六条 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区长签发。
第三十七条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起草,部门代区政府起草的文件,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后送区政府办公室初审,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呈区长签发。区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领导对送签的文件,无特殊情况,应在1-2个工作日内签批。
第三十八条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或相关工作部门起草,部门代区政府办公室起草的文件,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署名,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长审阅。涉及区政府办公室内部管理事务的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区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审查可行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文件,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原则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一般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由区电子政务办负责文件公开发布相关事宜。
第三十九条 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有明确意见,并用钢笔或毛笔签署姓名和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四十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区政府批办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报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区政府明确要求时限为准。对区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答复的,视同无意见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以区政府文件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文件转发。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已全文公开见报或在互联网公开的,一律不再重复行文。区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报请区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区政府同意”。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四十二条 对区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除区级劳模外,确需以区政府名义通报表彰或授予区级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颁发证书,需要发文件的,由有关部门自行发文表彰,并在文中注明“经区政府批准”。
工 作 纪 律 和 作 风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并征求各方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形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区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建设学习型机关。加强政府部门作风建设,切实提高政府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七条 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坚持集体学法与自学法律相结合,采取区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学习、专题讲座、法律知识考试等方式,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第四十八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指导工作实践,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注重实效,不搞边界迎送,不准超标准接待。
第五十条 要着力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重要会议或重要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统筹安排。对部门和基层的会议、活动等,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未经批准,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开展检查评比、达标验收等活动。要切实加强对节庆及群众性活动的管理,重大活动要按规定报批,活动举办前要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各界发布新闻,严格控制无实质内容的节庆活动。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上级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坚决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从严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区政府交办或委托办理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及时准确反馈办理情况,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凡对领导批示及督办事项办理不力,敷衍推诿,或反馈的信息、上报的结果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格追究责任;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区长,经区长同意后并向区委报告,出访和出差完成任务后要报告情况。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或请假(指离开耀州行政区域),按有关规定向分管副区长、区长报告,同时应履行外出报备工作程序,外出任务完成后按规定程序销假,并汇报工作情况。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带头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自觉执行住房、办公用房、公车使用等方面的规定,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执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及时、通畅的信息报送渠道,不得干预、限制下级和有关部门及时如实地向区政府报告紧急重大信息,确保一旦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等紧急情况,在及时处置的同时,能够在事发1小时内上报区政府同时报区委。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保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一旦发生紧急重大突发事件,能够快速反应,有效处置。
工 作 部 署 与 落 实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第五十九条 坚持和完善通气报告制度。区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时,区长应听取和集中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副区长分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区长报告。区政府领导成员应经常深入分管部门,了解、研究、解决问题。各部门应定期向区政府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六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及时跟踪和反馈决策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决策。根据决策需要,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决策建议,并在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一经会议决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严禁自行其是、阳奉阴违,以部门利益或局部利益阻挠干扰决策执行。区政府办公室、监察局要加强对决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十二条 坚持抓重点、促全局,推动全区各项工作提速发展。年初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对区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健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区政府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其他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2月15日印发的《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网络编辑:李元仓
信息审核:李元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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