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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XXGK-2019-00056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构:
  • 发文文号:
  • 铜耀政发〔2019〕9号
  • 发文日期:
  • 2019年02月26日
  • 发布日期:
  • 2019-02-28 15:5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耀州区人民政府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耀州区人民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2-28 15:5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

                                2019226

(此件公开发布)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182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1837号)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铜政发〔201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践行两个维护,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要在区委领导下,抓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要求的贯彻落实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四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区政府领导实行AB角工作制度,一方外出或休假期间的公务活动、会议由另一方代理,分管工作由另一方代管。

第七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区长外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对区政府负责。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区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区委的安排部署, 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和预期引导,扎实推进新时代改革开放,加快动能转换,积极融入关中协同创新,加快新耀一体化进程,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持续以工业强区、果业富民、文化兴耀、城镇化带动四大战略为指引,加快实施“2342”工程,推进调整经济结构,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追赶超越转型发展步伐,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五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六条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调整能源结构,加大节能力度和考核,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耀州。

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防控金融风险和政府债务风险。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促进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加强地方性政府债务风险防范管控,积极化解政府债务和金融机构不良贷款。

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保证现行标准下的脱贫质量,加强对特定贫困群众精准帮扶,向深度贫困村聚焦发力,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加强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做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  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外合同、协议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报送区政府前要经过区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对外签订的合同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备忘录等文件,要依法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严防法律风险;区政府各部门自行签订的合同,也应由本部门的法律顾问或机构进行审查,未设置法制机构或聘用法律顾问的,应报送区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有关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文件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与实际不相适应的政策措施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按照《铜川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向市政府备案。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并按照规定报区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明确执法机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联动,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裁量标准、范围、种类、幅度。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事项通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在预算执行中,专项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由分管副区长研究确定,报区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和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和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区政府审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依法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征询材料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科学判断,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差别政策,注重政策导向,及时调整完善,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深化政务公开,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动网上办事,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文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职权的依据和结果,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及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要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按照《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区镇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要求,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邀请人大代表参政,按规定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例会。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强与区政协的经常性联系,坚持联席会议制度,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支持区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定期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法认真办理政协提案,邀请区政协委员议政。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监督。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区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区政府各部门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相关部门应依法按程序应诉或参加复议。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研究解决重大信访问题。要认真做好《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及市长信箱”“区长信箱”“耀州发布政务微博、微信等网民留言的办理工作,及时回复办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和自身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二)安排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四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区委的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审议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

(三)审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全局工作和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区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按分工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处理有关具体工作。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四十二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区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区长批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文件材料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各部门汇报的议题,内容要详实,文字要简练,意见要明确,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汇报。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词准确简洁。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主办单位在报批前必须按规定履行完所有程序。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要主动征求意见并征得其同意。难以达成一致的,须经办公室联系分管副区长的负责同志或分管副区长协调,提出明确意见。区长同意充实完善后上会的事项,如有重大原则变动,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按时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许请假,如需请假要履行请假手续,安排好代会人员。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般由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须会前向区长汇报,按程序报区长签发。涉及资金数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事项原则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同意后,政府常务会研究讨论;涉及资金数额大于500万元(含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的事项原则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同意后,政府党组会研究讨论;涉及资金数额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小于500万元的事项原则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同意后,政府专题会研究讨论;涉及资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事项原则由相关部门请示,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拟定划拨意见和划拨数额,并核批后报区长审批。

区政府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请示报告市政府和区委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出,重大紧急事项按区政府要求及时办理。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区政府报送请示。

应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不邀请不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同志陪会,不通知与会议主题无关的人员参会。全区性会议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质量和效率,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区内企业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下属组织不能直接向区政府、办公室或领导发出行文,确有重大情况报告或请示的,应先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应提出转报意见。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请示事项与报告工作要分别行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间意见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的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意见。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副区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部门之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区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的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区长审定。政府办各联系区长的主任要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属于区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区政府办公室原则不予收文,由主管部门办理。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资金类公文,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根据需要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拟定划拨意见和划拨数额,并核批后报区长审批。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命令、向区人大及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起草,部门代区政府起草的文件,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后送区政府办公室初审,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呈区长签发。区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领导对送签的文件,无特殊情况,应在12个工作日内签批。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或相关工作部门起草,部门代区政府办公室起草的文件,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署名,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长审阅。涉及区政府办公室内部管理事务的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无新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区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区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报请区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区政府同意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和外出报备制度。副区长因学习、出访、休假等事宜离区,应事先报告区长,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报备。

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离区1天以上,应提前按程序请假报备。镇长、街道办主任离区12天,应事先向常务副区长书面请假,经审批同意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备后,方可外出;离区3天以上,应事先向常务副区长、区长书面请假,经审批同意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备后,方可外出。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区12天,应事先向分管副区长书面请假,经审批同意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备后,方可外出;离区3天以上,应事先向分管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书面请假,经审批同意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备后,方可外出。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三级值班要求,做好应急值班工作,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同志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应事先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区政府办公室从严控制、统筹安排。

区政府领导同志会见外国重要来宾、港澳及海外知名华侨华人,由区政府外事办呈有关领导批准;会见台湾重要人士,由区委台办提出意见,呈有关领导批准。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访问,按照外事管理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因公出访,需经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并呈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分管外事的副区长审签后,报区长、区委书记审批。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的新闻报道应从严把关。由区政府组织或经区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区委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隐藏、遮掩问题的,要从严处理。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区政府交办或委托办理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及时准确反馈办理情况,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凡对领导批示及督办事项办理不力,敷衍推诿,或反馈的信息、上报的结果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格追究责任;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送礼和宴请。统筹安排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从严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节会、展会、庆典等活动。公务接待费用和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殊、耍特权,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直面矛盾问题,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在工作中空喊口号,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要提高创新能力,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善于运用新技术推动政府管理创新;要提高专业能力,培养专业精神,更多运用专业力量、专业方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要提高开放能力,关注国内外发展前沿,提高工作统筹能力,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防范各种风险挑战,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委实施办法规定要求,要注重实效、精简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要多到困难、问题比较多的地方,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不搞走秀式调研。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根据调研课题,每年至少形成1篇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不为下级政府及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等,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网络编辑:延锴
信息审核:延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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