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TCSYZQ-2024-001162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机构: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
- 发文文号:
- 铜耀政发〔2024〕7号
- 发文日期:
- 2024年02月04日
- 发布日期:
- 2024-02-04 10:0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耀州区人民政府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建筑垃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机构:
现将《铜川市耀州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川市耀州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我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建部)《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以及道路、桥梁、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耀州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一)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收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或擅自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一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各镇办、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对建筑垃圾倾倒、运输、消纳等处置行为进行管理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各镇办承担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监管,依法承担辖区内相关行政执法职责,建立健全与区相关领域专业执法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村、社区按照镇办安排,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设立网格员常态化开展巡查检查,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上报镇办依法处理。
各镇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所辖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建筑垃圾相关问题日常巡查检查。依托网格化平台,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对辖区内建筑垃圾及时巡查、及时依法处置,对辖区内无主垃圾进行清理。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要求,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摸排建筑垃圾收集点的数量、位置、容纳量等,完善辖区内建筑垃圾收集点管理制度。
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产生源头、运输、处置、消纳等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
(二)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为全区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和执法部门,受理群众投诉、镇办和相关部门提供的各类城市建筑垃圾违法线索,并依法查处;负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建筑垃圾清运资质登记工作,查处对未经核准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及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负责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工作;对于重大建筑垃圾问题的人和事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负责督促监督施工单位在实施建筑施工过程中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建筑企业,将其不良信息录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负责落实房屋征迁拆迁过程中扬尘污染和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工作。
(三)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区级有关部门及各镇办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扬尘状况监测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地选址、建设的环境评价工作,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运行状况进行环境监测。
(四)市公安局耀州分局: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法及抛洒行为。依托电子警察和路面警力,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速、抛酒、涉牌涉证、违法违禁限行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对跨境非法转运、倾倒垃圾车辆依法查扣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与城管、交通、环保等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负责查处区域外跨境、应急突发和重大建筑垃圾问题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置暴力抗法和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五)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符合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进行检查,并对无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无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的违法运输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处罚;负责对各路域范围内非法倾倒垃圾行为加强巡查监管,查处建筑垃圾运输污染公路、超限运输行为并出具调查报告,严控非法运输建筑垃圾。
(六)市自然资源局耀州分局(区林业局):负责查处政府预留地、待建地违法堆放、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积极配合开展非法转运、倾倒垃圾专项整治联合执法活动。对垃圾非法倾倒地进行勘查界定,为案件查办提供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撑;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综合考虑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完善环卫设施体系,确保建筑垃圾消纳场布局科学合理,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查处因倾倒建筑垃圾破坏、污染林地环境的现象并出具调查报告: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涉及的林地使用审批事项。
(七)区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处理倾倒垃圾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现象并出具调查报告;负责查处农田、耕地农村空闲地违法倾倒垃圾废弃物行为并出具调查报告;督促有关责任者倾倒垃圾废弃物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八)区水务局: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做好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拆除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收运及处置工作,依法查处违规向河道、水库等管辖职责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并出具调查报告。
(九)区发改局(物价局):对本暂行管理办法中主管单位提交的调查报告、监测报告等造成损失的进行依法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十)区财政局:做好建筑垃圾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提供城管、环保、交通、公安、水务、农业农村、镇办等单位调查、取证、评估建筑垃圾违规违法行为所需费用。兑现奖励资金。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八条 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处置及消纳场设置审批;受理各类城市建筑垃圾违法线索,负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建筑垃圾清运资质登记工作,查处对未经核准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及建筑垃圾清运企业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处置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后方可处置,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每月将许可情况汇总报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清运资质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十条 拆迁地块拆除工程完工、垃圾清运完毕,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组织项目所在街道及环保、住建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由所在街道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后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具备《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要求的相关条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没有清运资质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路线上应配备足够的保洁人员,边施工,边清扫,及时冲洗路面。
第十三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在车门醒目位置喷绘单位标志和车辆编号。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限时禁行的路段或区域通行时须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核发通行证后方准通行。
第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必须对施工场地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建设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施,安排专人洗车。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必须冲洗车体,净车出场。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运输建筑垃圾不得超限超载,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运输车辆遗撒、泄漏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消纳处置协议确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装混运。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运输单位获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在运输建筑垃圾中应当自觉接受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服从监督检查的单位将取消其运输资质。
第四章 消纳场管理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公示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制定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辗压;
(二)保持进出消纳场的道路整洁、畅通;
(三)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
(四)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
(五)保持场内的环境整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六)不得收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停止使用时,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对消纳场地实施覆盖,非建设用地应进行绿化,建设用地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报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备案。
第二十一条 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他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管理要求参照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实行建筑垃圾管理有奖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共同监督打击域外非法倾倒、非法消纳建筑垃圾破坏环境行为。对举报非法倾倒、非法消纳建筑垃圾破坏环境行为的,举报内容一经查实,给予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3000—5000元。
第二十五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不履行许可后监督管理职责的。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未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不依法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处置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诚信评价体系的;未将违法处置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的;
(二)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区交通运输局不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不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四)区交通运输局不依法查处发生的在公路上的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的;
(六)市自然资源局耀州分局不依法查处建筑垃圾非法用地等案件的;无故不出具涉案地块勘验报告的;
(七)环保、发展改革、财政、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的;
(八)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未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处置的;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关信息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暂行时限为二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政策解读:http://www.yaozhou.gov.cn/resources/site/153/html/yzzc/zcjd/202404/843582.html
网络编辑:陈欣
信息审核: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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