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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TCSYZQ-2024-001164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机构: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
  • 发文文号:
  • 铜耀政发〔2024〕8号
  • 发文日期:
  • 2024年02月04日
  • 发布日期:
  • 2024-02-04 10:3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耀州区人民政府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4 10:3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机构:

    现将《铜川市耀州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

                    202424        

 

    (此件公开发布)

铜川市耀州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乡市容环境卫生,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维修、零星修缮、拆除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区永安路街道办、天宝路街道办、锦阳路街道办、董河镇、孙塬镇、关庄镇、小丘镇、石柱镇、照金镇、庙湾镇、瑶曲镇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全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督促、实施《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公司的资质认定;

(三)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垃圾准运证》;

(四)对各镇办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评比,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全区违反《铜川市耀州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督促检查,并按照职能实施处罚。

第五条 各镇办在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与辖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辖区内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倾倒处置,办理处置手续;

(四)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

(五)负责监督本辖区内运行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督促清理或自行清理辖区内乱倒的建筑垃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教育、警告。

(六)承办建筑垃圾的有偿清运。

第六条 区环保、公安、交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一)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区级有关部门及各镇办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扬尘状况监测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地选址、建设的环境评价工作,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运行状况进行环境监测。

(二)市公安局耀州分局: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法及抛洒行为。依托电子警察和路面警力,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速、抛酒、涉牌涉证、违法违禁限行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对跨境非法转运、倾倒垃圾车辆依法查扣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与城管、交通、环保等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负责查处区域外跨境、应急突发和重大建筑垃圾问题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置暴力抗法和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三)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符合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进行检查,并对无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无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的违法运输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处罚;负责对各路域范围内非法倾倒垃圾行为加强巡查监管,查处建筑垃圾运输污染公路、超限运输行为并出具调查报告,严控非法运输建筑垃圾。

(四)市自然资源局耀州分局(区林业局):负责查处政府预留地、待建地违法堆放、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积极配合开展非法转运、倾倒垃圾专项整治联合执法活动。对垃圾非法倾倒地进行勘查界定,为案件查办提供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撑;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综合考虑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完善环卫设施体系,确保建筑垃圾消纳场布局科学合理,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查处因倾倒建筑垃圾破坏、污染林地环境的现象并出具调查报告;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涉及的林地使用审批事项。

(五)区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处理倾倒垃圾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现象并出具调查报告;负责查处农田、耕地农村空闲地违法倾倒垃圾废弃物行为并出具调查报告;督促有关责任者倾倒垃圾废弃物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六)区水务局: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做好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拆除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收运及处置工作,依法查处违规向河道、水库等管辖职责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并出具调查报告。

(七)区发改局(物价局):对本暂行管理办法中主管单位提交的调查报告、监测报告等造成损失的进行依法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八)区财政局:做好建筑垃圾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提供城管、环保、交通、公安、水务、农业农村、镇办等单位调查、取证、评估建筑垃圾违规违法行为所需费用。兑现奖励资金。

第七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造成抛撒等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承担清除责任和费用。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建设施工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拆迁)产生的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将其运至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指定的堆放、处置场所的,由处置场(企业)对外公示收费名目按标准收费,公示的收费标准在区发改局登记备案。

第九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证照、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到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和余土外运量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整体拆除工程: 1.土木结构类建筑产生垃圾量(m3=拆除面积x 0.392 2.砖混结构类建筑产生垃圾量(m3=拆除面积x 0.45(预制板)砖混结构一类建筑产生垃圾量(m3=拆除面积x. 0.462(现浇板)

(二)部分拆除工程:按2001版修缮定额执行

(三)工地开挖土方、沟槽、基坑余土外运量(m3=图纸

挖方量-图纸回填土方量x 1.22

第十条  建设或拆迁单位在申请《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出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未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的,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对未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而开工的,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应限期停工,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准运离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不得与之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一)未经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同意,擅自拆除、停用、挪用环卫设施的;

(二)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未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规划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十二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行封闭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并负责填报《建筑垃圾处置日报表》。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对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始终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配备容貌监督员对施工单位清运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容貌监督员由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培训上岗。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办法》规定,一年内连续两次雇请无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单位的车辆和随意弃置建筑垃圾的,由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取消该工程项目评选文明工地等奖项的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十六条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申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车辆户籍台账;

(二)车辆行驶证、养路费复印件、车辆牌照、营运证齐全;

(三)驾驶人员驾驶执照、培训合格证(运输建筑垃圾相关法规培训)。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队伍应逐步实行公司化运作,集约化经营。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自受理运输单位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书。

(一)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符合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统一标准,达到完全密闭要求,确保清运途中无抛撒、扬尘;

(二)车队车辆总核定载重吨位在100吨以上。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实行年审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审:

(一)单车在一个年度内有二次以上违反《办法》规定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在一个年度内有3台以上(含3台)车辆因违反《办法》规定不能通过年审的,取消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第十九条 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应在运输前持运输合同、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和车辆基本资料到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申领《建筑垃圾准运证》。发证单位应在受理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符合条件的,注明装载地点、消纳地点、行驶路线及有效期限后,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次使用制度,一个工地办理一次准运证,工地转移交旧证换新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运输过程中放置于驾驶室挡风玻璃上,随时接受检查。

第二十条 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不准超过车箱冒尖),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现场时的车身清扫干净,车轮冲洗干净,不准带泥上路;

(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

(六)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二十一条 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警大队依照法律法规,在城市各出入口设岗检查,依法查扣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并移交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处置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后方可处置,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每月将许可情况汇总送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清运资质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申报应当向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无出土)备案项目

1. 处置申请审批表(需加盖公章);

2.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介绍信原件;

5. 建设工程项目批复复印件;

6. 申请单位无建筑垃圾外运处置的承诺书;

所有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新建工程项目

1. 处置申请审批表(需加盖公章);

2.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介绍信原件;

5. 建设工程项目批复复印件;

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中标合同或处置协议复印件;

8. 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的接受证明原件;

9. 运输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和行业资质证件复印件;

10.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所有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新建全装修住宅项目

1. 申请表;

2.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 施工单位中标合同复印件;

5. 与运输企业签订的装潢垃圾有偿服务协议书原件,收费发票及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四)装修(拆卸)工程项目

1. 处置申请审批表(需加盖公章);

2.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中标合同或处置协议复印件;

5. 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的接受证明原件;

6. 运输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和行业资质证件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接到建设项目业主的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书》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

(二)工程名称;

(三)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

(四)许可的有效期限;

(五)施工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查验申请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核准情况。

第二十六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一)落实扬尘管控措施;

(二)建筑垃圾必须先进行源头分类、必须定向运输至具有合法资质的建筑垃圾点处置;

(三)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落实回收利用措施;

(四)拆除工程完成后30日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耀州区设立1个可正常使用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由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善的排水设施和道路;

(二)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三)配备相应的管理设施;

(四)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做到:

(一)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二)保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三)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据其容量消纳垃圾,不得超负荷消纳;

(五)不得收纳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第三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前,设立建筑垃圾场的单位,应覆盖还田,搞好绿化,或按城市规划造山,并向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需要回填建筑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登记,由其负责统一安排。不向辖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登记而擅自受纳建筑渣土的,属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

第三十三条 居民、村民因装饰、建造、维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事先向物业管理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申报并按指定的地点堆放,按规定标准交纳清运处置费用。物业管理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清理,并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有偿清运。

第三十四条 零星建筑垃圾堆放点的设置及管理应做到:

(一)方便群众、隐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良好、整洁;

(二)主干道上严禁堆放建筑垃圾;居民、村民堆放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三)严禁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中倾倒。

第三十五条 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他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三)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

(四)受纳的建筑垃圾种类。

第三十六条 承运单位应将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消纳场地,并取得收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送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查验。对不在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倾倒建筑垃圾的,或在建筑垃圾消纳场倾倒处置的数量与建设单位申报并经辖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核定的数量不相符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区域外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管理,域外

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个人要有相应的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在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登记后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后,方可开展运输、处置建筑垃圾作业,无相关手续的,视为违规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加强治安卡站域外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管理,对无相关运输建筑垃圾手续的车辆予以劝返,对违法违规运输的车辆予以依法暂扣并移交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处理。

区交通局加强超限卡站域外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管理,对无相关运输建筑垃圾手续的车辆予以劝返,对违法违规运输的车辆予以依法暂扣并移交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处理。

各镇办加强辖区内域外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监管,组织人员不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发现可疑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依法查处并向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报备。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加强域外兄弟单位的联系,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涉及域外单位和个人的,积极协调,提供举证资料,协同办案,共同打击建筑垃圾非法运输、倾倒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 各镇办加强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夯实领导责任,明确专职人员,实行网格化管理机制,落实日检查、周统计、月汇报制度,各社区、村(组)根据区域划分设立网格管理员,网格员每日对辖区建筑垃圾堆放、收集点和建筑垃圾非法倾倒点进行检查、监督,开展区域内巡查,做好检查巡查记录,督促建筑垃圾清运,及时反馈建筑垃圾非法倾倒点情况并重点监管,按照镇办安排完成其他建筑垃圾管理任务。每周统计建筑垃圾监管情况和建筑垃圾非法倾倒情况。各镇办每月向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汇报建筑垃圾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镇办和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年度目标任务,年终由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组织人员按照《耀州区建筑垃圾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对各镇办、各相关部门建筑垃圾管理情况进行考核,量化打分,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区考核办综合利用。

第四十条 强化末端执法,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违法倾倒、处置行为。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各镇办紧盯重要路段、闲置地块等偷倒建筑垃圾易发、频发的重点区域,增加巡查频率、频次。采取盯守+巡查工作模式,切实加大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要节点执法检查力度,严查非法倾倒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建筑垃圾管理领域实行责任追究制,严明工作纪律,禁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区纪委监委对建筑垃圾相关单位和公职人员、网格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建筑垃圾运输经营的,官商勾结利益输送的,私自允许建筑垃圾非法倾倒的,内外通风报信相互照顾有经济链条的,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执法人员出现玩忽职守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工作滞后、推诿扯皮滥用职权的,受贿索贿胆大妄为的,依法依纪从快查处,严厉打击建筑垃圾管理领域歪风邪气。

第四十二条  实行建筑垃圾管理有奖举报制度。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向外公布举报电话,全天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和12345投诉电话,对举报非法运输、非法倾倒、非法消纳建筑垃圾破坏环境行为的,举报内容一经查实,给予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3000—5000元;举报建筑垃圾管理违规违法信息的,一经核实给予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500元。各镇办和各相关部门及时核实投诉情况,第一时间核查、处理、回复投诉信息,举一反三,常态化管理建筑垃圾。

第四十三条 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好经验、好做法、好人好事的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例;区提升办以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巩固提升工作为契机,加强镇办、社区、村组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查,倡导文明处置建筑垃圾新风尚。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暂行时限为二年。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政策解读:http://www.yaozhou.gov.cn/resources/site/153/html/yzzc/zcjd/202404/843584.html


网络编辑:陈欣
信息审核: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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