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铜政办发〔2014〕54号
第一条 为推进铜川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建厅、国家开行陕西省分行印发的《陕西省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省财办综〔2014〕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是指铜川市纳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资金是指以市政府指定的铜川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为市级统一用款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陕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保障房公司”)为平台所发放的贷款资金,既包括资本金过桥贷款资金(即软贷款),也包括中长期贷款资金。
第四条 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的征地、房屋征收(拆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建回迁安置房等。
第二章 贷款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 贷款原则
(一)坚持自主决定、自愿申报原则。市棚改办、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各自建设任务和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综合考虑,自主决定是否借款,自愿申报。
(二)坚持量力而行、风险自担原则。市棚改办、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在自愿申报借款额度时,要根据各自所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量、地方财力水平以及债务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提出借款需求。
(三)坚持借偿一体、谁借谁还原则。市棚改办、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借款资金管理,规范借款、还款流程,认真履行还款义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四)坚持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原则。借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规定范围外以及其它商业开发建设项目。
第六条 借款内容
(一)借款平台。
市政府指定市棚改办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统一用款人,统筹借款,向省保障房公司提供与借款有关材料,承担借款资金划转、拨付、回款等责任。市政府承担市级借款资金的还款责任,贷款偿还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指定本级项目用款人,统筹本级借款资金的偿还责任,贷款偿还列入区县财政预算,市新区管委会列入新区财政预算。
(二)借款品种、期限及利率。
资本金过桥贷款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不超过50%(可用于弥补资本金不足),贷款期限7-9年;中长期贷款金额不超过项目总额的80%,贷款期限10-15年。贷款利率由省开行争取国家规定的最优惠利率执行,目前按人民银行5年期以上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如国家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三)增信措施。
市政府、省保障房公司、市棚改办签订《铜川市陕西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合作协议》,并将贷款本息偿还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偿还。
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及其指定用款人与市棚改办签订《XX区县陕西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借款协议》,并将贷款本息偿还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偿还。
第三章 借款申报
第七条 市棚改办、各区县按照全市统一要求,结合本地棚户区改造任务和资金筹措情况,申报本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借款需求。
第八条 市棚改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配合,根据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情况,对申报借款项目和建设成本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融资项目及借款额度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送省保障房公司及省开行审核。
第九条 市政府根据铜川市贷款额度计划向市棚改办、各区县下达贷款额度计划。各区县收到贷款额度计划后,在10日内向市棚改办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诺按时偿还贷款(包括过桥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还款承诺书,将对其贷款不予审批。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也要按时提供还款承诺书。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各区县、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下达的贷款额度计划,委托由具备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棚户区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审批权限,组织办理项目“四项审批”(项目可研批复、规划意见、用地意见、环评意见),“四证一书”(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手续,报市棚改办。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
(一)经省级联席会议通过的项目,市政府、市棚改办、省保障房公司就落实借款资金使用和偿还责任签订融资合作协议。市政府出具承诺书,市人大出具决议将市级项目还款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区县的项目,由区县政府及市新区管委会指定用款人与市棚改办签订借款协议,区县政府及市新区管委会出具承诺书,区县人大出具决议将还款资金列入区县级财政预算,市新区管委会列入新区财政预算。
(二)市棚改办按铜川市贷款额度与省开行、省保障房公司签订中长期贷款总借款合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作为监督人共同签订。
第六章 借款提取
第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年度、月度投资计划,以及本地实际用款需求,在借款合同确定的额度内,每年12月、每月上旬向市棚改办报送下一年度、下一月份用款需求,市棚改办汇总全市需求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市棚改办向省保障房公司、省开行提出借款提取申请,同时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进行备案。借款可以分批次提取,自借款至市棚改办账户开始计息。市棚改办因承担借款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使用借款的项目实施单位承担。
市棚改办依据与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借款协议,将资金划至其指定用款人账户。
第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提款时,项目资本金应与省开行贷款同比例先期到位。对于已投入项目资本金的有关资料需经省开行审查认可;对于尚未投入使用的资本金,需划转至用款人在省开行设立的账户。
第七章 借款使用
第十五条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指定的用款人、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使用借款资金时需向市棚改办提交项目借款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审批材料、借款使用审批表、工程形象进度表,对于工程款需提供招投标材料、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商务合同)、监理合同、保险合同、监理报告、支付证书、大额正式发票等材料;对于拆迁款需提供拆迁公告、拆迁协议、评估报告等材料。由市棚改办组织市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共同实地查看项目进度,联合签字确认用款使用量后,再由市棚改办向省保障房公司提交项目用款审批。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法人在省开行分别开立资本金账户、过桥贷款资金账户及中长期贷款资金账户进行相应的资金结算;项目施工企业、拆迁总包企业或单位在省开行开立账户,以便于对支付项目资金进行统一监控。
若监管需要,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需协调各搬迁户在省开行指定银行开立账户,接受补偿资金及过渡费的支付。
第八章 本息偿还
第十六条 省开行在借款本息到期日前40个工作日向借款人发送还款通知书。项目用款人于到期前20个工作日将到期本息划转至市棚改办在省开行开立的账户,市棚改办需在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向省保障房公司和省开行确认还本付息事宜,并于到期前10个工作日将还款资金划入省保障房公司在开行开立的账户。
第十七条 如在还款日前7个工作日,市棚改办在省开行开立的账户仍未收到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还本付息资金的,市棚改办向市财政局提出扣款申请。市财政局、市棚改办督促及时还款,并将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还款情况纳入考核管理。市财政局在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的国库账户或转移支付款中扣款并直接支付给市棚改办在贷款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各区县、市本级还款情况将纳入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考核管理。对不能及时还款的,取消其评选优秀等次的资格。
第十八条 市棚改办、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及用款人要加强回笼资金管理,项目竣工后,项目配套商品房、商业设施、安置房差价等收益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第十九条 鼓励提前还款。由市棚改办申请,经省保障房公司和省开行审核同意,可以提前还款,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利息按照借款实际发生期限计提。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需将借款资金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同时,要切实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加强项目运营和资产运作,发挥借款资金的杠杆作用,提升项目自身的还本付息能力。
第二十一条 借款资金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管理,依据规定的项目和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参照本办法制订本级资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借款资金规范使用、借款资金本息按时偿还,维护我市良好信用。
第二十三条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定期检查借款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如发现不按规定项目和指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的行为,将提前收回借款,并酌情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和借款额度。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如遇政策调整,相应条款变化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停止。
网络编辑:文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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