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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铜政办发〔2015〕6号

来源: 作者:文大鹏 发布时间:2015-04-02 11:3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铜川市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铜川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川市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建立及各类中、省、市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等过程管理。国家环保部、陕西省环保厅关于中、省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权责明晰、规范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四条  为增强专项资金项目谋划能力、储备能力,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市环保局依据“规划优先、突出重点、分级建设、分类管理、动态更新”的原则组织建立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库,区县环保部门可参照建立本级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五条  市环保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资金支持类型分类建设项目库。国家或省级环保专项设立发生调整时,项目库设置类别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根据中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陕西省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等有关规定,以下项目不予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
  (二)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
  (三)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包的;
  (四)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中特别规定不予支持的。
  第七条  铜川市环保局根据各专项类型制定项目库建设方案,区(县)环保部门按建设方案和有关申报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并以区(县)为单位组织上报。铜川市环保局计财科负责对项目的规划符合性、必要性、可行性、成熟度、前期启动情况等要素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纳入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八条  除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需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项目外,入库项目应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涉及征地的项目应完成建设用地审批,并能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和证明材料。通过审查但立项、环评、用地等审批未完成的项目,纳入后备项目库,待完成有关审批事项后升入项目库。
  第九条  市环保局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信息发生变化时,各区(县)环保部门应及时向市环保局提交补充信息或变更信息,市环保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因政策变化或客观原因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及时调离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铜川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或省级专项资金申报要求印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查及资金分配下达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择优遴选:
  (一)纳入环保相关规划、环保工作计划的重点项目优先;
  (二)为解决社会广泛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的项目优先;
  (三)前期工作完备、配套资金已落实、能带动大量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优先。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基本信息表、申报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自筹资金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环保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不能满足申报通知要求的须及时补充完善。
  第十四条  根据审查结果,拟申报中、省专项资金的项目,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申报;拟申报市级专项资金的项目,由市环保局进行审核、筛选,并研究确定后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资金预算,给予适度的资金支持。
第四章 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工程类项目),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技术规程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质量,切实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资金预算一旦下达,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建设,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计划。如因建设条件变化、污染治理技术升级、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标准变更等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调整后的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抓紧组织项目建设,确保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并每月向市环保局、区(县)环保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各区县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告半年及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单独建帐核算,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计划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并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自验,向所在地区县环保局申请验收。区县环保部门自接到验收申请及验收申报材料3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现场初步验收,初验通过后会同财政部门申请市级考核验收。
  第二十条  工程类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验收申请报告、招投标文件、施工监理报告、竣工图和决算报告、验收监测报告、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支撑附件等。非工程类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实施相关资料、决算报告及其他相关支撑附件等。
  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总体完成情况:项目地点、项目内容、项目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项目投资、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建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项目中、省资金计划下达情况;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单位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三)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检查主体工程建设、配套设施安装调试、工艺设备仪器的购置与试运转情况等。
  (四)组织与管理情况: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工程和设备技术档案、财务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准确。档案管理是否规范,验收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建立了竣工后的运行管理制度等。
  (五)经济和环境效益;
  (六)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非工程类项目根据项目实际,仅对上述内容中涉及到的相关事项开展验收。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与保障、绩效目标的设定、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益等方面。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积极落实自筹资金,按期完成所申报项目。环保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对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保局及时通报市财政局,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调整项目预算、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取消项目单位连续三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一)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二)专项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无故不开工建设或不按计划建设的;
  (三)擅自变更建设方案,且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经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安全责任,环保部门承担项目实施监管责任,财政部门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网络编辑:文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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