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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怎么办?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文大鹏 发布时间:2015-04-28 11:39 阅读:1605人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一、什么是信访事项复查复核?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是指信访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书面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解决的,向原处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活动。
  二、怎样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
  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可以自收到原办理(复查)机关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复核)。信访人需提交身份证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和原办理(复查)行政机关处理(复查)意见、信访答复(复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复查(复核)机关审查。
  复查复核机关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三、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有哪些规定?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事项复核机关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及原处理(复查)单位。
  四、什么是依法按程序终结信访事项?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处理和复查、复核“三级终结”程序,依法按政策认真及时地进行处理和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规范、档案完备,使经过“三级终结”的信访事项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全部到位。
  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后,即从信访工作程序退出,信访部门不再受理。对已终结信访事项当事人采取违法行为以求达到个人目的的,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五、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不予受理有哪些规定?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构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走复查(复核)程序。
  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六、什么是信访听证?
  依据《信访条例》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举行信访事项听证需由信访人书面提出申请或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听证形式进行处理、复查、复核。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评议结论形成书面意见,在10日内由责任单位送达信访人。
网络编辑:文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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