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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耀州区“应确未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区政府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28 11:5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1.农民自己开垦的荒地,已经种了很长时间,能不能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不能。确权登记土地必须是依据承包合同由农户承包的土地。新开垦的荒地所有权是集体的,开垦农户可以在一定时限内免费流转经营,具体经营时限,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表决确定。农户开垦的荒地,已经错误的确权给了开垦户,属于错误确权,应当按确权错误问题重新进行确权。对于确权过程中的存在错误纠正工作,是承包地日常管理工作,应当随时发现,随时处理,尽量不要和确权登记工作开展、土地延包等主要工作并行,防止冲淡工作主题,延误工作进展。

2.原来是农户的承包地,政府已经完成征地手续,但群众还没有拿到征地补偿款,能不能对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不能。确权登记土地必须是依据承包合同由农户承包的土地。已经完成征地手续,就已经改变了土地用途,不属于农户承包土地。对于没有拿到征地补偿款事项,应尽快向县(区、市)政府反映协调,尽快化解征地中存在的矛盾问题。

3.原来小组中留有大量的机动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5%界限,能不能对机动地重新发包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不能。确权登记土地必须是依据承包合同由农户承包的土地。合同期内应当保持承包地稳定。对于超标准预留的机动地,应当结合承包合同到期后再延长时限进行发包。机动地日常管理,应坚持公开范围、数量,公开流转经营方式,公开流转收入,公开收入用途等方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小组)做好管理工作,赢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4.原来是农户的承包地,国家说要建设开发区,但又没有完成征地手续,政府通过流转的方式每年付给承包户流转费用,此时能不能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能。只要国家没有完成征地手续,此时的土地就还依然是农户的承包地,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而且确权登记颁证也是农民领取流转费的依据。对于划进开发区范围,拟进行开发的土地,只要没有完成征地手续,就应克服怕麻烦、怕花钱的思想,开展确权登记颁证,维护好群众的利益。

5.原来是农户的承包地,流转给了某公司,开始公司说要发展种植业,结果后来此公司确在流转的土地上修建了厂房工棚,此时还应不应该给农户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应该。这属于使用方违法更改土地用途,但此时的土地就还依然是农户的承包地,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从而更好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对于违法改变土地用途问题,可以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汇报,或通过调解、土地承包仲裁、依法起诉的方式,要求经营方恢复土地耕地用途。

6.原始承包登记台账(簿)灭失,已经无法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此种观念是错误的。原来的承包合同台账灭失的,应当通过各家各户承包合同或者逐户进行调查,弄清本集体经济组织(小组)共有多少承包地,每户分别是多少承包地,重新收集整理,补建、修复土地承包登记台账(簿),弄清各户土地承包信息,然后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7.农户承包合同灭失,无法对农户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此种观念是错误的。应根据公示确认的成果,进行补签重新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

8.农户实地耕种面积大于承包合约定面积,此时应依据那个面积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应依据承包合同约定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仍然由农户进行耕种。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流转方式并收取流转费。

9.甲农户分家时,将自家的承包地分给了A、B、C三个儿子,但并没有按人口数进行平均分配,此时应如何为A、B、C分别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应由A、B、C签署标注明造成承包地现状原因的确认书后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家庭分户造成的承包地不平衡时,应在分户口和承包合同中予以标注,注明是家庭原因导致,以防后续出现纠纷。

10.对承包地块确权测绘时,能否由第三方独立完成?

不能。对农户承包地块确权测绘时,应由被测绘农户及前后左右四邻农户全部到场进行指界并签字。如个别农户确因具体原因不能到场,可以通过签订委托指界书的方式完成。

11.对于矿区治理、采煤塌陷等导致地貌改变的,应如何进行确权?

应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地类调查结果,对耕地地类及时进行确认为其他地类,农业农村部门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用途变更工作。

12.合并村民小组的承包土地登记

村民小组合并前各方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可以不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按合并前村民小组人均面积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13.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登记

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而影响承包土地登记。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按正常情况办理登记,其土地暂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机动地代为管理。

14.移民搬迁农民的承包地登记

经当地政府批准整建制移民搬迁的,如果没有并入新居住地的村民小组,仍按原承包土地进行登记;若并入新居住地村民小组,按合并村民小组的情况登记。农户自行跨村民小组迁移的,不适用此类情况。

15.附属地及实测土地差异的处理

附属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应分承包地以外,由于种种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种的土地,耕种附属地的权利义务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定。登记中实测丈量承包面积大于应承包面积的,可将多出的面积记录为附属地。农户人均耕种附属地在当地规定面积以下的,可以只作记录,无偿耕种;超过规定面积的,其承担责任由村民小组具体规定,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统一规定。

16.无地农户要地权益保障

- 书面放弃承包权的,严格按承诺书执行,不再分配土地。

- 无书面证明的,核实历史分地记录,优先分配预留机动地,引导其流转受让土地。

- 代耕代种确权的,确权给原承包户,代耕方权益通过流转合同保障。

- 集体收回地,收回程序不合法的返还至原农户,合法的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 对计划纳入城市规划建设还未启动征占程序的土地,无条件立即启动确权程序。

原文链接:《耀州区“应确未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网络编辑:陈欣
信息审核: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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